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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条例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06-03-10

  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出台《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上一级“三公开”领导(协调)小组会同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视情作出处理:不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建立“三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三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三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作出与“三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弄虚作假,应付“三公开”工作检查;对“三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大量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其他违反“三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三公开”义务人,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村党组织负责人、村委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三公开”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制度;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不按“三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保存公开档案资料;违反“三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阻碍、压制监督、投诉;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公开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经民主评议,满意率不足60%的;以及其他违反“三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办法》强调,政务、厂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监督人员资格,并视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与“三公开”义务人串通,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在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阻碍、压制或者隐匿公众、职工、村民投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干扰“三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三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包庇“三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利用宗教、宗族、家庭势力干扰公开工作的;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公开工作的;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破坏“三公开”工作设备、设施的。
  (来源:广东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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