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连州市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扩大工作领域,广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案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稳定社会关系;并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缓解利益冲突,把预防矛盾纠纷作为重点,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全力维护我市稳定。近年来,我市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均在1500件以上,调解成功率达97.3%,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重点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担当“矛盾减压阀”
目前连州市人民调解机构和网络健全,有乡镇一级调委会12个、村(社区)级调委会163个,基本上构建了市、镇(乡)、村(社区)、企事业(社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规范各级调委会工作,重点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一是把村(社区)调委会推上工作的前沿,发挥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注重发挥村(社区)调委会贴近基层、处在纠纷第一线的优势,为第一时间介入调解、防止矛盾激发争取宝贵时间,以尽快了解事情动态,对矛盾纠纷的形成、发展及未来趋势做出合理的预见和推测,从而先行一步,在纠纷发生前加以控制,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镇调委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发挥矛盾化解的第二道防线作用。镇调委会由镇(乡)司法、法院、公安、国土、林业、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村(社区)调委会组成,在司法所办公,设有调解室(庭)。在处理纠纷时,镇调委会发挥组织各部门力量、协调各部门分工的作用。同时,发挥司法所处理疑难纠纷的作用,充分利用司法人员懂法律、善调解的特长,建立起高效的办事体系。属于民间纠纷的,由调委会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交给有关部门解决,调委会协助调处。对较大、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共同调处,有效化解矛盾。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
二、从预防机制入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方针,建立健全“时时摸底、月月排查、节前清查”的矛盾纠纷预警机制。
“时时摸底”——各调委会设有一名调解信息员和妇女调解人员,负责一片农户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调解,充分发挥信息员分布广、信息灵、最及时的作用,随时向调委会报告,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月月排查”——镇调委会每月、村调委会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为及时掌握矛盾发展动态,各村每月定期向镇调委会汇报纠纷排查情况,并实行“零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镇调委会将收集的情况分门别类记录,将矛盾纠纷的主要内容、性质、发生时间、涉及地区部门、引发纠纷表现方式、涉及人数、调处单位责任人、可能引发的情况、调处情况等一一建立台帐,定期向镇委、镇政府和市调委会汇报,对可能产生影响稳定的纠纷苗头,及时调处,落实防范措施。
“节前清查”——每逢清明、中秋、国庆、春节等节日和重大活动来临之际,调委会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重点排查走访,做好“节日”矛盾纠纷“高发期”的超前预防,发现纠纷苗头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地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三、从注重调解技巧入手,提高化解纠纷工作效能
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类型多、调处难、易突发等特点日趋明显,在调解工作中注重调解技巧显得尤其重要。
(一)坚持原则。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到“法、理、情”结合。“法”:说服劝导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针见血”指出其要害,使当事人知晓“违法”的利害得失,欣然接受调解;“理”:坚持“一碗水端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理走天下”,确保调解成功;“情”:以情感人调解,调解员换位思维,急当事人所急,既当好“讲解员”,还做一个出色的“听众”,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引导当事人“发泄不满”,然后诚心诚意提出解决意见。
(二)借助“外力”。人民调解单靠调解员“单兵”作战远不如整合职能“协同”作战效果好。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与信访、综治等工作结起来,有效深化调处效果。如“所所联合调解”模式,即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联合调解民间纠纷。司法所来“软”的,公安派出所来“硬”的,一软一硬,刚柔相济,相互裨益,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如2007年2月,该市东陂镇东湾山林火灾事件,事态严重,过百余警力进驻东陂镇防止不理智的村民暴力事件发生。在僵持的局面中,东陂司法所被委派调处。在事故处理专案组的领导下,东陂司法所耐心深入群众中讲法律、讲政策,并教育村民认识到坚持错误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通过劝说,聚集的人群渐渐散去。经过努力,一场可能发生流血冲突的纠纷在调解中得以化解。
(三)勤于回访。虽然调解协议是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但受习惯、心理、外界等因素影响,不愿执行协议,或者勉强执行但心里不痛快的时有发生。因此,调解员勤于回访,及时了解情况,主动做好存在思想情绪的当事人思想工作。举一反三,既检验调解工作质量,又防止出现反复,将可能“死灰复燃”的矛盾纠纷彻底解决,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高调解效能。
(连州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