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清远市清城区副区长姜喜英受贿案,经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姜喜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该案由清远市、清城区两级检察院查办。经依法查明,2003年至2005年,姜喜英在任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城乡建设工作期间,在负责推进开发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村委会杉岗塘改造项目过程中,授意其丈夫周桂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开发商张某、潘某获得该项目的开发权,从中牟利。事后,姜喜英默许周桂华收受了张某、潘某给予的好处费100多万元。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后,姜喜英在担任清远市代建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监督管理政府工程的职务便利,在管理清远市富强路一期工程及清远市城西大道二期工程过程中,先后收受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某、广州市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林某多次给予的贿赂款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喜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