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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委要求贯彻落实“两项法规制度”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0-12-1 10:00:00   


  日前,清远市委办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两项法规制度”。据悉,“两项法规制度”是指《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今年5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移居管理规定》,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报告有关事项规定》。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把学习两项法规制度作为当前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中心学习组、民主生活会、相关专题辅导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重点学习,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深刻领会两项法规制度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了解两项法规制度的适用对象、报告的内容和政策界限、报告的程度和时限要求、受理和处理相关事宜的标准和方式方法、纪律责任以及贯彻实施的步骤安排。

  《意见》强调,《报告有关事项规定》要求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每年一次,具体时间是每年年初。因此,符合报告条件的领导干部,第一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从2011年1月开始。《移居管理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组织部门部署的时间开始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整改。
    (清远市纪委党廉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