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佛冈县石角镇某村村民小组长李某镜擅自组织村民对集体农田进行买卖。19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李某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据悉,2010年3月,在未到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合法的土地转让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某镜组织本村村民,将属于本村的集体土地“高禾田”的基本农田土地使用权,以11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自己从中得利8万4千元。经佛冈县国土资源局测量证实,该地面积为5241平方米(7.86亩),地块属基本农田保护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