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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下锒铛入狱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2-10-12 10:00:00   


    佛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黄某受贿11.45万元

   “有钱好办事”,在当前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制和管理体制下,已成为人们公认的“潜规则”,并渗透到各行各业之中。正是在这种“潜规则”下,当佛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黄某将他人送来的好处费收入囊中的时候,他没有半点犹豫和不安。并且由于一次次“交易”的轻易得手,所收取好处费的数额越来越大,甚至明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时,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大开方便之门,与其共同瓜分国家财产,直到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黄某,佛冈县人,1956年10月出生,1974年9月参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5月至2010年5月任佛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10年5月至案发前任佛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分管就业促进、技术能力建设、镇劳动保障事务工作。

  据了解,2005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在其担任佛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收受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14500元归个人所有。2011年12月,黄某以受贿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2005年到2008年,国家对收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因为得到了黄某的关照,佛冈县某公司持续三年,每年二次,共六次获得国家社保专项补贴合计人民币二百多万元,黄某从中获取好处费合计79500元。2007年至2010年2月期间,黄某利用负责对“农村贫困富余劳动力培训就业”和“2008年佛冈县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查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分4次非法收受佛冈县某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5000元。

  在这宗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中,不法企业老板为了获得更多的关照,用钱收买国家公职人员,而国家公职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更多利益。当群众揭发举报,这条“双赢”的利益链被砸碎之时,受贿者和行贿者也双双入狱。

  冰冷铁窗下,黄某在悔过书中悔恨自己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意识淡薄,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导致最终走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诚然,黄某腐败案的发生,个人思想蜕变、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固然是一方面原因,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现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和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状。近年来,虽然反腐倡廉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导致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走过场,干部职工法制意识淡薄,缺乏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鉴于此,一是必须进一步在党员干部中要不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形式,利用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法制理念和制度意识,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其次,必须进一步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有人说过“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纵观黄某犯案的过程,当他手握审批事项的大权后,便对企业负责人在节日期间送上的礼品和红包一一“笑纳”。因为一次次的轻易得手,他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最后发展到利用职权为不法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从中收取相应好处费。对这种轻易就被“潜规则”了的贪官,何谈让其对所负责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对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审核严格把关?由此可见,权力的规范运行若缺乏监督,手掌公权者的自律终有一天无法抵挡物欲的诱惑。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领导干部“亮红灯”、“敲警钟”迫在眉睫。

  三是必须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从2005年到2010年,黄某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的贪欲不断膨胀,非法收受的好处费从少到多,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要求,但未遇到任何阻碍。从单位的“一把手”到上级各管理部门都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法行为,充分暴露出党风廉政制度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监督制度的执行不力。对此,要加强落实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各级领导带头严格执行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同时要强化审计监督的职能,及时发现腐败的苗头性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则应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古人云:“国之败也,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彰也。”当那曾捧过鲜花和奖状的双手被戴上冰冷的手铐时,在权钱交易中沉沦的黄某苦涩之泪夺眶而出。而他的落网也再一次警示我们所有党员干部,只有时刻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坚持高尚的理想和信念,才能战胜一切诱惑,始终保持清廉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