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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长玩忽职守锒铛入狱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2-11-5 10:00:0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上帅镇的一位林业站站长,因贪图小恩“贿”,致使大片林木被滥伐,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35万多元。日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000元、1000元、2000元……”这是被告人韦某担任上帅镇林业站站长期间所受贿金额的名细,最多的一笔是8800元人民币两个人分。而正是这样的小恩小贿,让这名小林业站长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2010年7月,连山县林业局拟转让上帅镇联办场活立木经营权,时任上帅林业站站长的韦某和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到上帅镇东南村委会对黄冲山联办场的活立木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在韦某的指引下,对其指定的范围内的林木作出实测有林面积为32亩,杉木材积为130立方米的评估结果,后经查评估遗漏了80亩。评估结果公布后,很快就把此林场的活立木经营管理权转让给上帅镇某村委会,过了三日,该村委会将此经营管理权以1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任林业站的护林员。同年8月,护林员以4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后经鉴定,除去已评估转让的面积外,此林场被滥伐林木面积为57.4亩,滥伐蓄积586.8518立方米,折算材积为369.7167立方米,被滥伐林木价值354928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从2008年至2012年担任连山县林业局上帅林业站站长期间,多次违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场砍伐证,无证办理林木运输单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润并从中获利,单独或者共同收受木材老板财物并个人分得人民币15400元。

  连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遭受重大物质损失以及非物质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下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800元,其中个人分得人民币15400元,为他人非法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韦某的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154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来源: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