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男,1972年出生于清城区源潭镇一个农民家庭,1993年大专毕业后参加工作,199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其从参加工作至案发一直在源潭镇政府工作,历任镇政府计生办事员、城监中队副队长、综治办副主任、招商办副主任,2009年1月起任资源所所长。在任资源所长期间,邹某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别人的“感谢费”、“好处费”高达79万元,最终被清城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从所长到阶下囚,短短两年多时间,邹某的快速坠落发人深思。
2009年初任资源所所长后,邹某手握全镇矿产资源管理大权,一些在该镇做开矿生意的老板千方百计巴结他,邹某也开始和这些人日渐熟络。2010年,矿山老板邝某的公司向源潭镇申请购买出矿次矿票,为此邝某找到邹某,要求其在审核报批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并许诺送回感谢费。邹某答应帮忙,在办理该项手续时关照了邝某,并于2010年6月通过银行划帐收到邝某送来的20万元,此后邝某又先后多次送钱,“感谢费”共计65万元,邹某一一笑纳。后经查证,邹某利用其负责管理出矿次矿票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减免资源费、矿山日常管理费等的过程中,多次收受矿山老板给予的感谢费、好处费共79万元。
接受调查期间,邹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在担任所长后,掌握了一定矿产资源管理权力,由于放松了‘三观’改造,未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握不好自己,经受不住外部的诱惑而犯下错误,坠入了犯罪深渊。想到自己在工作中帮了别人的忙,别人出于感谢送钱,我心安理得地收下,现在认识到这是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违法收受贿赂,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是自己贪心而种下的恶果。现在我触犯了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美好的人生,真是后悔莫及。”
深深悔意,真情流露,可惜一切却悔之已晚!
纵观邹某的人生经历,应该说,他在自己的成长路上,曾经作出过不少的努力,并在不同的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走上部门领导岗位后,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理想信念动摇了,考虑个人的事多了,讲工作贡献少了。特别是担任资源所长后,认为自己工作有功于镇政府,大权独揽,在所内听不进不同意见,个人说了算,作风专制,常把组织的关心和同事们的劝导当作耳边风,我行我素。而在和一些矿老板结交的过程中,看到这些人开豪车、住豪宅,消费出手大方、花天酒地。想到自己每个月就拿那么一点工资,心理极不平衡。思想上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对金钱的占有欲越来越强烈。“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官不贪,还当什么官”等邪念在内心深处逐渐膨胀,终于打开了贪婪的大门,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并一发不可收拾,最终欲壑难填坠深渊,从所长沦为阶下囚,葬送自己了美好前程和幸福的家庭,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邹某受贿案的发生,给每一位手握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大潮中,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在金钱面前丧失警惕,就会作茧自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也对各类违法犯罪和违纪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规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党纪的处分规定、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这些都是“高压线”,令行禁止,不能以身试法。因此,作为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切实加强“三观”改造,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严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以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