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快递 > 头条新闻 > 正文

清新县力规范和加强对下拨农村款的监管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05-12-15 10:00:00   


清新县力规范和加强对下拨农村款(物)的监管

  清新县最近出台《关于加强下拔农村款(物)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5年11月份起,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含挂扶单位)下拨到全县村委会(含村小组)、社区的专项资金(含各种借款)和各种补助款以及水泥等各种物资,必须下拨到镇财政所设立农村款的统一账户,并从三个方面执行有效监管:

  一是规范审批下拨环节。各镇由分管农经工作的领导负责监管农村款的统一账户,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用途审批下拨款,并督促镇财政所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村委会、社区设定的法定银行账户。严禁截留、克扣、挪用下拨农村款,严禁在镇财政所统一账户中开支票取现金,或将款项划拨到村委会、社区非法定账户。

  二是规范资金运转程序。各村委会、社区相应设立法定银行账户,取消现金存折。法定账户一经确立,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村委会、社区的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存放在法定账户,不得存放在其他账户或私人存折。凡未设立法定账户的,上级下拨款一律不予划拨。

  三是明确监管职责。凡下拨到村委会、社区的物资,有关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所在镇人民政府,并说明下拨物资的用途。由各镇指派专人负责监督村委会、社区使用物资,不能只管下拨不抓监管。对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下拨物资流失或被挪用、变卖的,按失职错误处理。各村委会、社区要严格按指定用途使用上级下拨款(物),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须经拨出款(物)单位同意,否则按挪用公款(物)处理。
                       (清远市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