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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纪委公开审理一起党员违纪案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05-12-18 10:00:00   



 (英德市纪委公开审理现场) 

  10月31日,英德市纪委、监察局对英德市某公司原出纳张某(党员)违纪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是该市对案件审理工作所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今年4月,该市制定《公开审理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在本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双方在事实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当事人自己要求公开审理且经过审批同意的案件;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服的案件;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适宜开展以案论纪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申诉案件;其他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可进行公开审理。通过公开审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让党员干部享有对违纪党员干部处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案件时广泛接受监督,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有利于扩大警示教育的效果,起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分管案审工作的该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担任这次公开审理的主持人。参与办案的纪检监察室人员分别担任主办人、协办人;审理室人员担任主审人、协审人。违纪党员张某还请了助辩人。当事人原单位的党员代表、市经贸局及有关企业的领导,清远市纪委审理室的负责人、佛冈县纪委有关领导和英德市纪委监察局全体同志共四十余人参加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先由主办人对当事人的调查情况作出陈述,然后由主审人与当事人及其助辩人就主办人的调查情况进行公开答辩,由主办人、协办人根据答辩的内容当场出示相关的证据并作出解释。最后,由主审人陈述违纪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并就其违纪行为定性作出陈述。主审人指出张某身为集体企业的共产党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将以“小金库”方式由自己保管的公款24000多元据为己有;采取重复报帐的方式,将公款3500多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错误。当事人张某对自己所犯错误事实予以承认,并态度诚恳地向组织提出从轻处理的要求。

  参加旁听的党员干部还就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及定性发表意见。整个公开审理过程,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程序,发言有理有据,为市纪委常委会对这起案件的正确定性量纪提供有价值的意见,达到预期的效果。

  (英德市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