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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四项举措”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09-9-1 10:00:00   


  近日,针对少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机动车辆,以及酒后驾驶、闯红灯、机动车乱停乱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情况,清远市纪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联合向全市党政机关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机动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推出四项举措整治交通违法现象,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车辆管理和使用,严防违法使用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章守法,模范表率,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一律不准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拼装机动车,严禁酒后驾驶、闯红灯、机动车乱停乱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指出,任何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使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报废拼装机动车辆以及酒后驾驶、闯红灯、机动车乱停乱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说情开脱,更不得干涉、阻挠公安机关查处、收缴。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机动车的管理使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教育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法,依法、依规使用机动车,文明出行,安全行车。对于一年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驾驶员,要采取通报批评、警告等形式予以整改;违法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通知》还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迅速开展自纠自查工作。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角度出发,以实际行动支持和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努力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记者赖小聪 通讯员清交宣)
  (来源: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