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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清新区纪委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6-6-24 17:19:00   


    

 近日,清新区纪委出台《清远市清新区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干部行为,强化作风建设。

明确外出报告对象。要求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室(组)负责人和各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工作日、国家法定假期、双休日、休假外出,因公因私离开市区范围的(以下简称“外出”,包括出差、出访、培训、旅游或探亲等)提前3天以上履行书面报告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擅自外出。出国(境)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已审批完成的出国(境)书面审批材料复印件送区纪委办公室备案。

规范外出审批程序。规定区纪委主要领导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和《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后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纪委副书记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报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纪委分管副书记批准(监察局局长应同时填写《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后报告区分管领导);区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后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监察局副局长应同时填写《清远市清新区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后报告区分管领导);区纪委各室(组)负责人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经分管副局长、常委、副书记同意,报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各镇纪委书记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经所在镇党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各镇纪委副书记外出,应填写《外出报告书》经所在镇纪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区纪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严肃外出报备纪律。区纪委办公室和机关党支部联合对外出报告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不请假、不报告、不报备擅自外出的,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工作未妥善交接、造成工作贻误的,或外出期间通讯不畅通,外出行程有变化未及时补充报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新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