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佛冈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某、副大队长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为非法采砂老板“开绿灯”,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佛冈县纪委通报,2011年8月至2013年2月,时任佛冈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某、副大队长林某某,没有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河道的巡查流于形式,致使佛冈县内多处河道的河砂被非法开采,造成国家资源损失280多万元。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同时,2人利用职务之便,充当内鬼,在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过程中,多次收取非法采砂老板的“好处费”,在负责水政日常巡查、辖区内河砂监督管理以及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过程中,对非法开采者给予关照。其中,原大队长李某某8次非法收受好处费合计人民币55,500元,原副大队长林某某收取好处费合计人民币44,000元。
2013年底,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佛冈县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某某、副大队长林某某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分别获刑3年4个月和4年。(佛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