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非法采矿案件。某村委会主任彭某林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决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0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彭某林与陈某海(在逃)口头协商,合伙在连山县一个地名为“鬼冲”(又叫“贵冲”)的山里开采山砂。由彭某林提供山地及采砂设备,陈某海负责开采山砂及经营,彭某林收取售出每立方米山砂9元钱的提成。由被告人彭某林聘用彭某和在砂场负责登记山砂的销售量。
从2010年3月份开至2012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林伙同陈某海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连山县某镇某村莲塘“鬼冲”的山砂23262.5立方米。其中,2011年出售了12300立方米的山砂,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53500元,被告人彭某林共获利110700元;2012年开采3896.5立方米,出售3073.5立方米的山砂,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38307元,但未结算。
在被告人彭某林伙同陈某海非法开采山砂期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1年4月7日、2012年3月15日向彭某林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水务局也于2012年4月6日向彭某林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人彭某林等人仍然继续开采山砂至2012年6月止。2012年6月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彭某林到连山县某镇某村莲塘“鬼冲”配合调查,经审讯,被告人彭某林供述了犯罪事实。
连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林违反矿产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出售山砂,价值691807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彭某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程度,连山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