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成谕福 通讯员韩雯 李俊杰)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长为了扩大自己公司医药品的市场占有率,共同想出了这样一条“潜规则”:每当有医院采购其公司的药品时,就将公司销售收入的5%-10%作为好处费,逢年过节往医院领导那里送,以此吸引医院领导决定继续在其公司采购药品。8年间,该公司共送出28万多元的商业贿赂。近日,清新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清远市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三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龙某青、陈某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龙某青、陈某云、陈某在清远市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三部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长,他们为谋取竞争优势,扩大其公司医药品的销售,商议以单位名义将公司医药品销售收入的5%-10%作为“回扣费”,用于讨好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医院的领导。为了拉拢与医院领导的关系,每逢节日都有专人负责贿送“红包”。该公司医药“回扣费”、节日“红包”的开支均由龙某青向陈某云报批,陈某云对贿送金额及对象进行审批,然后由财务室支取现金交由龙某青执行,陈某云不定期将“回扣费”、节日“红包”开支情况汇报给陈某。从2005年至2012年4月间,龙某青多次以公司的名义给予与其公司有医药品购销业务的清远某医院、清新县多名卫生院院长行贿款项共计284400元。2012年6月29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清远市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三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销售医药品过程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84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单位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青、陈某云、陈某分别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股东、董事长,均为单位主管人员,共同商议实施单位行贿,三被告人对该公司实施行贿犯罪均负决策责任,且由龙某青、陈某云直接予以实施。纵观全案,龙某青、陈某云、陈某均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均应对该公司三部的行贿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鉴于清远市某医药器械公司三部坦白认罪,龙某青、陈某云在被检察机关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能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龙某青、陈某云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龙某青、陈某云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在2012年6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整个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自首,且其犯罪较轻,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