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范围发包获利,演“双簧”受贿。
陆上球,男,1959年6月出生,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上帅镇东南村委会主任。2012年1月7日,陆上球、黄某电(东南村委委员)代表东南村委与唐某平、李某东签订《关于转让上帅镇东南村高椅龙福兴元天堂、黄冲山、黄冲十八街联办林场活立木管理经营合同书》。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陆上球与黄某电向唐某平提出,将联办场内的杂木(合同外)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平,李某东承包经营,双方协商同意后,陆上球收取了李某东支付的60000元现金;陆上球与黄某电又为使黄某海顺利承包黄冲山联办场的活立木,便以该幅山林存在争议为由,劝说唐某平、李某东退出黄冲山的山林承包,经双方协商后唐、李退出了。2011年1月8日,在县城某宾馆,黄某海与陆上球、黄某电签订了《关于转让上帅镇东南村委会黄冲山联办场活立木管理经营合同书》,黄某海取得黄冲山的山林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后,黄某海取出一个装有15000元现金的信封作为签订合同的好处费交给陆上球,其后陆上球与村干部黄某电、韦某汉、陆某政、黄某花等人将李某东支付的联办场杂木款60000元和黄某海给的15000元好处费进行私分,陆上球分别分得25000元和5500元。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辛苦费”,为一己私利侵占集体财产。
2010年5月,黄某爱购买了黄冲长毛岭的杉木,为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多次要求东南村委会出具一份黄冲长毛岭山权属于东南村委会的证明,陆上球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2010年6月某一天,黄某爱约了陆上球、黄某电、陆某政三人在县城某饭店吃宵夜,期间黄某爱再次要求陆出具办理林木砍伐证的相关证明材料,陆三人要求黄某爱给“辛苦费”,经双方协商,黄某爱当场支付10000元辛苦费给陆上球、黄某电、陆某政三人,其后,东南村委会为黄某爱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黄某爱顺利办理了林木砍伐许可证,陆上球、黄某电、陆某政三人事后将10000私分,陆上球分得3500元。
2011年6、7月,连山林业局将黄某演位于上帅镇牛榅岭的一幅自留山的林木错划入到东南村委会联办林场活立木范围内,后经黄某演、东南村委会、林业局、李某东多次协商,决定由东南村委会一次性补偿黄某演被错划的自留山林木款63000元,再由李某东支付30000元补偿款给东南村委会。2011年8月某一天李某东将支付给东南村委会的30000元补偿款交给陆上球、黄某电,陆并未将该款存入村账户,而是与黄某电、陆某政三人私分侵吞,陆上球分得12000元。
此案的案情非常简单,但暴露出来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中涉及镇、村、村民联办林场活立木承包经营,直接关系到村民利益,陆上球等村干部为一已私利,不顾群众集体利益,随意发包林木经营权,侵占集体财产,村民集体利益受损,又利用村级干部的权力,千方百计吃拿卡要,明目张胆在人民群众眼皮底下进行的腐败行为,村民在利益遭受损害后,集体四处上访,要求有关部门查处,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危及群众和党员干部的关系。
三、本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陆上球这样的村级干部,并非我们行政体系中的一级官员,但他们手中却又实实在在地握有一定的资源,村干部极有可能将自己掌握的集体资源占为己有,千方百计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获利。
(二)此案的发生表明,现阶段对农村民主选举上来的村干部的监督与管理不到位,村干部权力的运用还缺乏有效的制约。失去监管的村干部极可能为自己一点私利置广大群众利益而不顾,肆意侵占集体利益。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好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