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收受违法采矿人、林木经营相关人员的好处费,佛冈县高岗镇林业站站长王某为此获刑六个月。9月26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据悉,2006年8月至2012年4月,王某利用担任佛冈县高岗镇林业站站长的便利,在主管该镇林木砍伐审批、乱砍滥伐行政处罚和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的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稀土矿点和木材经营的有关人员陈某武、罗某轮、邝某严、梁某根、潘某佳、黄某芳、刘某昌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并退清赃款的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