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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纪委网络信息发布审批规定

来源: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4-1-9 8:52:00   


为加强对上网信息的管理,防止失泄密、违规发布信息事件发生,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网络信息”定义

本文中的“网络信息”是指由本委局各室提供,经清远市纪检监察网、清远廉讯(手机彩信报)、清远廉博三个载体发布的各种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材料。

二、宣教室自编信息发布流程

由宣教室有关人员通过权威渠道采集、转载、编写的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报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发布。信息制作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信息发布人负责对信息审批手续的齐备性进行核查,并负责原始文档的保管。

三、其他信息发布流程及责任划分

本委(局)各室需要上网发布信息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制作信息——填写《上网信息审批表》——初审——初核——审批——发布。各环节具体工作及责任如下:

(一)制作:本委(局)各室或信息拟稿人按照“文责自负”原则,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保密性负责。

(二)初审:各室主任负责对信息进行初审,初审人对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后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负责。

(三)核稿:宣教室在不改变原意的基础上对文字表述、文体格式等进行核稿,并提出信息发布载体的拟办意见。

(四)审批:一般信息的发布,由宣教室主任审批;重要信息需经委(局)分管宣教工作的常委审批;特别重大的信息,需经分管宣教工作的副书记直至书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五)发布:发布信息由宣教室指定工作人员按程序发布。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只对信息发布审批人负责,不得对信息内容进行修改。信息发布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发布审批件的保管、登记和网上信息的发布、更新和删除。

此前有关信息发布程序之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网信息审批表》

                                

上网信息审批表

信息

标题

(信息制作人填写)

编号

〔20  〕

第   号

制作人(部门)

(信息制作人填写)

室主任  

(信息制作人所

   在室主任签名)

宣教室核  稿

已核稿,拟在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清远廉博(  )、清远廉迅上发布(  )。

核稿人:

审批

意见

发布

此信息于   月   日   时按要求发布。

                           发布人签名:

信息

正文

(此栏由信息制作人填写,正文可附后,在此注明) 

                 (此信息含标点符号共    字)

备注

    1、信息标题、信息正文由信息制作人填写,如有音、视频附件请另行注明;2、编号由信息发布人填写;3、本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均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表由宣教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