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上网信息的管理,防止失泄密、违规发布信息事件发生,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网络信息”定义
本文中的“网络信息”是指由本委局各室提供,经清远市纪检监察网、清远廉讯(手机彩信报)、清远廉博三个载体发布的各种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材料。
二、宣教室自编信息发布流程
由宣教室有关人员通过权威渠道采集、转载、编写的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报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发布。信息制作人对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信息发布人负责对信息审批手续的齐备性进行核查,并负责原始文档的保管。
三、其他信息发布流程及责任划分
本委(局)各室需要上网发布信息的,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制作信息——填写《上网信息审批表》——初审——初核——审批——发布。各环节具体工作及责任如下:
(一)制作:本委(局)各室或信息拟稿人按照“文责自负”原则,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保密性负责。
(二)初审:各室主任负责对信息进行初审,初审人对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后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负责。
(三)核稿:宣教室在不改变原意的基础上对文字表述、文体格式等进行核稿,并提出信息发布载体的拟办意见。
(四)审批:一般信息的发布,由宣教室主任审批;重要信息需经委(局)分管宣教工作的常委审批;特别重大的信息,需经分管宣教工作的副书记直至书记审批后方可发布。
(五)发布:发布信息由宣教室指定工作人员按程序发布。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只对信息发布审批人负责,不得对信息内容进行修改。信息发布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发布审批件的保管、登记和网上信息的发布、更新和删除。
此前有关信息发布程序之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上网信息审批表》
| 上网信息审批表
|
|||||
| 信息
标题
|
(信息制作人填写)
|
编号
|
〔20 〕
第 号
|
||
| 制作人(部门)
|
(信息制作人填写)
|
室主任初 审
|
(信息制作人所
在室主任签名)
|
||
| 宣教室核 稿
|
已核稿,拟在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清远廉博( )、清远廉迅上发布( )。
核稿人:
|
||||
| 审批
意见
|
|
||||
| 发布
|
此信息于 月 日 时按要求发布。
发布人签名:
|
||||
| 信息
正文
|
(此栏由信息制作人填写,正文可附后,并在此注明)
(此信息含标点符号共 字)
|
||||
| 备注
|
1、信息标题、信息正文由信息制作人填写,如有音、视频附件请另行注明;2、编号由信息发布人填写;3、本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均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表由宣教室保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