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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法律的统治,而非狭义的"以法治国"

来源:凤凰博客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4-10-23 16:00:00   


昨天,人民网“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前瞻系列报道之五”发表一篇题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或剑指“依法治官”》的文章。文章认为:依法治国下来面临的更重要的难题是官员权力的有效监督。所以,“依法治官”或许是18届4中全会的重要议题。

果真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谓对症下药:自1997年中共15大提出“以法治国”口号以来,至今已经17个年头,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却步履维艰。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极为重要原因是:官员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成为普遍性、常态性现象;官员和党政机关的各类违法行为只有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事件后才能得到惩治。能曝光的违法行为仅仅是冰山一角。如此一来,“依法治国”,便成了片面的国家管理者依照法律对普通国民的管治。所以,如果四中全会剑指“以法治官”,既有强烈针对性,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平心而论,执政党和政府其实是历来重视“以法治官”的——从李青山、张子善事件以来,“从严治党”力度不可谓不大,对查处的官员惩罚力度不可谓不严厉。然而长期以来却面临这样一个老大难问题:整治的力度再大,惩罚的手段再严厉,贪官污吏却仍然前赴后继,落网的贪官也越来越多。“以法治官”之所以难上加难,归根结底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因素:首先是权力无法得到制度的有力约束和监督。尤其是手握重权的各级党政官员权力太大,失去起码的有效监督——“上级监督太远,平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百姓无从监督”。而手握重权的党政官员自身的腐败,又导致普通官员的上行下效,并因此形成恶性循环。

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把“以法治国”——国家管理者依照法律对民众进行管治当成“法治”;依法治国事实上成了“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和依照法律对普通国民进行管治。而政府和国家管理者事实上却成为有权超越法律的特殊群体和特殊国民。如此一来,“依法治国”也就顺理成章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伟大中国梦。

真正的法治,是法律的统治(前提是法律必须是公正、科学的良法)——法律对任何国人,任何社团组织的统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习近平);而非狭义的,很大程度上依照权力意志的“以法治国”——政府和国家管理者依照法律对民众进行管治。唯此,“依法治国”才具有现实意义。也唯此,“以法治官”才会产生实质性效果。换言之,“依法治官”的前提,是明确何为“法治”。否则,“以法治官”的良好愿望最后也会化为遥远的理想。

法治的生命力既在法律自身的公正、科学性,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在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唯此,“以法治官”才可能成为必然,也才会产生实质性的效果。2013年1月23日,王岐山在中央纪委委员学习十八大研讨班上指出: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而在近年“治标”取得举世瞩目重大治果的条件下,“治本”是应提上议事日程了。(李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