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点击查看意见全文],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司法机关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详细
《意见》规定了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2.收受干股问题;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6.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7.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10.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