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介绍,我省北江水域污染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已结束。韶关冶炼厂及其上级单位深圳市中金岭南股份有限公司的10名责任人员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韶关冶炼厂3名直接责任人员已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另有2人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去年12月16日,北江水域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立即成立了由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牵头,有省国资委、韶关市政府以及市监察局、环保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责任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韶关冶炼厂违反法规规定直接排放含镉超标的污水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调查组已查清事故原因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同意,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现将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10人,主要有:
中金岭南公司副总经理刘侦德。对韶关冶炼厂污水处理技改工作重视不够;对韶关冶炼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没有认真督促检查。对这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韶关冶炼厂厂长张伟健。忽视对污水处理环节执行制度和操作程序情况的检查落实;在韶关市环保局向其通报北江水含镉超标的情况后,仍没有具体研究防范措施,也没有进行督促检查。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韶关冶炼厂副厂长刘明海。对污水处理环节疏于监管;在韶关市环保局向其通报北江水含镉浓度超标的情况后,没有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防范措施,也未到厂污水处理站通报环保部门的意见,督促落实责任。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韶关冶炼厂生产安全部部长曾令成。没有对污水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也没有及时发现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排放污水的问题;在韶关市环保局两次向其通报北江水含镉浓度超标的情况后,仍没有到现场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韶关冶炼厂动力分厂厂长关泽安。没有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对污水处理站实际检修清洗两个池的情况失察;得知北江水含镉超标情况后,也没有在分厂具体落实防止污水超标排放工作。对这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韶关冶炼厂动力分厂副厂长祝云章。对原清洗两个池的计划改为清洗一个池,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也没有对负责污水处理工作的人员做具体交待。在污水处理检修期间,对分厂污水处理池实际清洗两个池的情况严重失察,也未到污水处理现场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人员违规操作问题。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3人
在调查期间,调查组发现韶关冶炼厂生产安全部副部长廖长海、韶关冶炼厂动力分厂供排水工段段长陈伦康及分厂总废水处理站班长邓宝南等三人严重渎职,对这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责任。现已将上述3人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待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后,再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工作措施
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同志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北江水域污染事故的深刻教训,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严格落实环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全省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省委、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提出建设绿色广东的宏伟目标。我省要率先实现现代化,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环境保护和整治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要充分认识到保护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事关我省的经济社会实现和谐发展、健康发展的大局,这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加强执法检查,把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的部署,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结合当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要防微杜渐,堵塞漏洞,认真抓好各个环节防范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种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严肃查处环保违法违纪案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整治违法排污、环保执法检查中,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环保违法案件。在查处有关环保违法违纪案件中,严格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监管,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问题要调查核实,一经查实,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当前,要注意查处以下几方面的案件。一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贯彻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造成的事故案件;二是查处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对移送的环保违法案件不认真及时做出处理,导致群众利益继续受到损害,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案件;三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视国家法令政令、行业法规,不顾主客观条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案件;四是查处环保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案件。 (粤纪宣)
(来源:广东纪检监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