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他山之石 > 历史栏目 > 正文

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通报 汕头市“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06-3-16 10:00:00   


   据省纪委监察厅负责人通报,我省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发生的“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已结束。22名政府及管理部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窝藏罪的华南宾馆法人代表陈炎生等8人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5年6月10日,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1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49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广东汕头‘6.10’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国务院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经专家鉴定和调查,认定“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宾馆二楼包厢顶部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经营者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潮南区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抓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国务院调查组在查清了事故性质、原因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后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意见以及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已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了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一、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主要有:

  汕头市潮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黄陵。因对公安、消防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潮南区副区长黄煜生。在分管公安消防工作期间,对公安、消防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组织过对重点防火单位华南宾馆的安全检查,对华南宾馆长期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汕头市濠江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潘祥亮,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任潮南区公安分局局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潮南区副区长兼区公安分局局长陈国荣(2005年1月任职)。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监督不到位,对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卢蔡辉。在任职期间,对潮南区消防大队履行职责情况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该大队存在的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潮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鸿杰。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问题失察,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外来暂住人口管理不力,对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潮南区工商局副局长吴楚平。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管不力,对华南宾馆长期超范围违法经营行为失察,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文化娱乐项目导致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潮南区文化局副局长吴耿波。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华南宾馆长期无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问题失察,对华南宾馆长期违法经营、事故损失扩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机关党总支委员唐旭泉(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职期间,工作失职。2004年6月带队检查时发现华南宾馆存在9项严重火灾隐患,半年后,复查时发现火灾隐患没有按时整改,也未责令停业整改;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华南宾馆2003年内部装修未办理有关消防手续即投入使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龙湖区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林伟杰(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任潮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任职期间,工作失职。对当地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指导不力,没有向派出所通报华南宾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问题;在发现华南宾馆存在9项严重火灾隐患且没有按要求整改后,不但未责令停业整顿,反而在2004年12月签发《复查意见书》,认可其中3项火灾隐患整改合格,而对其它6项隐患只字不提,也未监督宾馆彻底整改,为火灾发生埋下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二、吸取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同志指出: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6.1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严格责任追究。 (粤纪宣)
(来源:广东纪检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