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热点解读
来源:南方日报·清远观察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5-11-25 9:59:00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成员人人有责

10月18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外公布。该“两项法规”发布以来,全市广大党员干部掀起了学习热潮,11月11日市、县两级党员干部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组织收看了中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广东所作的两项法规专题解读报告,10月29日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收看了省纪委政研室主任宫立云对两项法规辅导报告。
新的“两项法规”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修订后《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对6类违纪行为的处分增加了不少新情形。
本期《清远廉报》,特别整理中纪委网站、中央权威媒体、省纪委相关专家关于“两项法规”的权威解读内容,摘取“两项法规”中的热点问题刊登,供广大党员干部学习。
1.四类党员干部不能炒股
《条例》第88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包括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以后是否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解读:并非是指所有党员干部都不能买卖股票,而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党员干部将受到处分。
这个规定是指2001年4月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2.交通违法涉及犯罪的党员要被撤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虽有罪但免予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醉驾等,对于这些行为是否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新增内容。根据该条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也即是说,一些属于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检察院或法院作出决定或有罪判决的,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乱停车被罚、闯红灯被扣分,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使用《党纪处分条例》;但触犯刑律的交通违法行为,如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就要进行党纪处分。
3.自费过奢侈生活明显超出当地水平的要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党员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名表,会不会受到党纪处分?
解读:如果党员用自己合法收入过奢侈生活,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对这样的党员,也要处理。
所谓“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4.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党员干部不能收
新《条例》中规定,党员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怎么界定?
解读: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也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因此,新《条例》重点对这类行为的惩处做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当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界定这个问题也很简单,“礼尚往来”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也逃不出纪委的“法眼”。
5.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织成员人人有责
新《条例》中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责。这项工作纪律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当中的“党风廉政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什么变化?
解读:新《条例》没有写纪委监督责任。因为主体责任本身就包含了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整个党委的责任,纪委也是党委一部分,只不过是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督责任让纪委一家承担。这里更加强调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党组织是领导,领导就是监督,监督是领导的题中之义。监督领导,不光是制定政策,招商引资,也不光是提拔干部。管党、治党,对党员犯错误,要批评教育,都是党组织责任。党组织包括党组织成员,包括党组织部门都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这是一个大变化。
如中央处理的某地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追究相应责任。他的手下给他送钱,他没要,但是他又向上级推荐了这个干部,他也没有问问下属的钱是哪来的,也没有多想想给我送钱,会不会给别人也送,连续推荐三个干部最后都犯错误,那就是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最后包括这位书记在内的其他相关的人员也被追究相应责任。
整理:张俊 清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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