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提醒——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本期要闻导读★
●中共中央印发《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
●亮点解读
●哪些硬杠红线不能碰
●中共中央印发《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三部分,从内容上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和八个规范。《条例》共有三编十一章133条,把党的纪律分为六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准则》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亮点解读
◇《准则》在对象上做“加法”,在内容上做“减法”——新《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将现行中“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条例》原先十大类变为六大类政治纪律列六大纪律之首——新《条例》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取消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重新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其中,政治纪律被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曾饱受社会舆论争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情况通报中的“通奸”二字将成为历史。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新《条例》在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
●哪些硬杠红线不能碰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信号。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案例】此前,中纪委对官员的查处通报中,未提及哪一位官员有“妄议中央”问题。不过,10月19日上午,河北省委先后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和全省领导干部会议,传达经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周本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会议提出,坚决与周本顺划清界线,“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决不能阳奉阴违、妄议中央”。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案例】2014年是山西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领导干部身陷圈子,沦为利益链条上的“提线木偶”,最终陷入“一端端一窝”家族式腐败和“一倒倒一片”塌方式腐败的泥淖。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这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案例】多名厅官,在今年因“主体责任”被免职。7月7日,湖北省纪委公开通报7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其中,湖北省地税局时任局长许建国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无独有偶,根据今年通报,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等3名厅级领导干部,由于相关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河南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庆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案例】少数党员干部,不能严以律己,落入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泥淖。今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被查出的问题,包括“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吃喝,频繁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侈、挥霍浪费”。此外,在诸多查处案件中,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内容编辑:清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