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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17人涉黑团伙过堂 组织“护灯队”垄断市场 为非作歹鱼肉乡里

来源:清远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机构:清远市纪委监委  点击量:次  日期:2012-5-31 10:00:00   



 
 

 
 


    5月30日上午9时,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李某金等17人涉黑案。李某金等17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被公诉。

    当日上午9时许,17名被告在李某金带领下被押进法庭。据公诉机关指控,自2002年起,以李某金为首,被告人江某明、李某森、江某泉等人(大部分为清新石坎人)为核心骨干的涉黑组织,盘踞在清新县龙颈镇石坎一带,通过成立某诚电器公司,垄断当地某型号灯头配件市场,通过暴力手段或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非暴力手段,进行所谓“谈判”、“协商”,强买强卖灯头牟取暴利,并涉嫌开设赌场、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非法采矿、寻衅滋事、非法储存枪支、爆炸物等20多起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共造成2人重伤、多人轻伤。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以李某金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种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石坎当地群众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下降,当地群众怨声载道,敢怒而不敢言,在知道李某金等人被抓获归案后才敢报案,该组织被当地群众暗地里称为“黑社会”。当日,亦有大批当地群众前来观看庭审。

    据了解,该案件是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清远地区审理的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起涉黑团伙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较多,预计庭审时间将持续3天。

    ■罪行累累

    开赌场形成涉黑组织

    垄断灯头市场“护灯队”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2年起,李某金先后纠集江某明、李某森、江某泉等8人在清新县石坎一带开设赌场牟利,并放高利贷、非法采矿及寻衅滋事,该8人团伙组织因此不断壮大发展,并先后吸纳其他部分被告人加入该组织。

    清新石坎一带生产E17、E27等型号陶瓷灯头的工厂较多,并大部分卖向中山等地。2009年,中山商人林某炳、林某彪(本案被告人)在清新成立某诚电器公司欲收购灯头。

    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初,林某炳、林某彪多次以某诚公司名义要求石坎陶瓷灯头生产厂将灯头卖予某诚公司,否则将不能继续生产陶瓷灯头,并以此威胁陶瓷灯头厂与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合同的内容过于苛刻,截止2010年6月,石坎仍有约30家大型陶瓷灯头生产厂不愿意与合诚公司签订合同。

    2010年6月中旬,李某金、林某炳、林某彪密谋,商定由李某金犯罪组织出面“摆平”仍不肯签订合同的陶瓷灯头企业,事成之后某诚公司每出售一个灯头,李某金犯罪组织即可获得0.005元的提成。李某金、江某明、李某森、江某泉还决定由该组织与某诚公司一起垄断收购石坎陶瓷灯头,该组织所获得的利益除去费用,余下的由四人平分。

    打伤竞争对手

    5月强迫交易近300万

    2010年6月底,经李某金授意,由江某明纠集该组织成员到某诚公司与陶瓷灯头厂开会现场,称禁止不签合同的厂家生产E17、E27等型号灯头,并称“不肯与某诚公司签订合同就是得罪李某金,是没有好下场的”。因惧怕李某金犯罪组织,部分厂家被迫与某诚公司签订合同,但仍有10多家陶瓷灯头企业拒签。

    2010年7月初,因认为收购商江某在石坎公开高价收购陶瓷灯头,损害该组织利益,7月7日,李某金等人雇请打手将江某右腿打断,江某被打之后,李某金犯罪组织称“如不与某诚公司签订合同,下场就和江某一样”。在他的威胁之下,之前拒绝签订合同的10多家陶瓷灯头生产厂被迫与某诚公司签订合同。

    不仅如此,为确保厂家将全部陶瓷灯头售予某诚公司,同时及时掌握每个厂家的灯头产量,李某金授意江某明、李某森、江某泉组建“护灯队”,“护灯队”不仅对厂家生产和销售进行严密监控,还负责每天分组、分片巡查灯头生产厂,登记每个厂家的生产情况,并将登记情况反馈给林某炳、林某彪。为了保证垄断地位,“护灯队”还分班在进出石坎的路口截查过往货车,一经查到偷运灯头的车辆,就对司机进行殴打,并扣押灯头。2010年7月某晚,“护灯队”在石坎花坛处查到两车灯头并随即强行押回某诚公司,并对货车司机进行殴打。

    2010年6月至10月间,以李某金为首的犯罪组织先后强迫石坎23家陶瓷灯头厂将所生产的全部灯头售予某诚公司,强迫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94万多元。某诚公司统一将陶瓷灯头销往广东省中山市,一度操控了中山市的灯头交易价格,从中获取了高额的利润。林某炳、林某彪先后多次共将提成款人民币10万多元交付给李某金犯罪组织。

    暴力寻衅滋事

    垄断当地猪肉来源

    2008年底,李某金不顾村民反对,倚仗该组织势力,以每年80元一亩的低价强行租石坎一块200多亩旱地种植砂糖桔,众多村民迫于李某金犯罪组织的威慑力敢怒而不敢言。

    2009至2010年,该组织成员之一江某巨等人承包石坎屠宰场后,为了牟利,其抬高了屠场猪肉分销的价格,并强迫石坎的肉贩必须到石坎屠场进货。为此,江某巨多次纠集江某泉及其他团伙成员在石坎四处巡查,一经发现猪肉不是从石坎屠场进货即强行抢走,严重影响当地经济和人民生活。

    2009年6月,被害人黄某在清新县龙颈镇黄岗村委会清水潭一带开采黄腊石,因其运输石头的货车途经石坎银河电站大堤道路,被告人李某金便指使团伙人员以运输石头的货车压坏石坎银河电站大堤道路为由,强行向黄福胜索得人民币2万元。

    2009年10月,因收购石坎“万亩林”的盗伐林木与陈某发生矛盾,李某金即纠集二十多人在石坎佛市桥头“摆场”,恐吓陈某,期间还鸣枪恐吓村民,影响恶劣。(记者/张俊 通讯员/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