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违规违法问题,研究制定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指导意见,努力形成各方面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氛围”。
种种迹象表明,原本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权力寻租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灰色通道。在今年的两会上,治理中介腐败也成了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中介腐败形式多样
近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各种中介组织大量涌现,由于对中介市场有效监管未跟上,由其参与和引发的腐败案件高发,不少中介组织成了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得力媒介和推手。
中介腐败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
直接或者介绍行贿。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拍卖罚没物品等中介活动过程中,一些中介组织向政府、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行贿;一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直接向法官行贿,或者介绍案件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等。
为违法活动咨询或操盘。一些中介组织制造出表面合法的合同、票证及相关产权文书来掩盖其委托人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或帮助提供正常账户来完成其非法财产的合法化等,使一些腐败问题得以隐藏很深而未被及时查处。
提供虚假评估和信息。一些中介组织在土地矿产评估、上市企业资产评估和企业破产、出售、兼并收购以及股份制改造等资产评估中,按委托人的暗示或要求,或先将国有资产由高评低,轻易将国有资产转为腐败分子的私有财产,或将资产高估,骗取银行巨额贷款,或联手“上市公司” 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行骗。
中介腐败原因探究
代表委员们认为,政社不分、行政干预、法律漏洞、惩处乏力,是造成中介组织腐败日渐严重的原因所在。
据了解,我国中介组织绝大多数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基于政府改革随着政府权力转移而产生的,如公证、律师、会计师等;或者基于市场需要而产生的中介组织,如咨询、信息、经纪等。许多中介组织本身就是依托政府成立的,政府不仅控制了中介组织的人事任免权,还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政协原副主席陈万志说,近年来,一些地方虽然持续开展了中介组织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脱钩工作,一些中介组织表面上和原主管部门脱钩,但实际上“明脱暗不脱”,一些中介组织的领导仍由现任政府官员兼任,或者担任顾问、名誉会长。官办中介将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代替政府机关收受不能收的费用,成为腐败的“灰色通道”。
部分代表提出,多年来,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法、仲裁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等与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还缺乏完整的立法规定。这样的法律空白,导致利益相关者在行为方式的选择上产生摇摆,成为中介组织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
“对中介组织腐败的惩处力度不够。惩处中有时重受贿而轻行贿,这种状况应该得到改变。”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如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与上市公司“圈钱”的暴利和股民的损失相比,这样的处罚显然偏轻,不足以起到震慑中介腐败的作用。
标本兼治打出“组合拳”
当前,中介组织管理不严和中介市场不规范是商业贿赂腐败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建议,改革中介组织产权制度,割断中介组织与部门的利益关系,使中介组织成为真正回归市场的独立主体。同时,制定中介组织法。目前,我国中介组织法律体系欠完备,这是导致中介市场监管失控的重要原因。为此,建议加快制定我国统一的中介组织法,明确中介组织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原则,构建“严进宽出”的市场准入和严格的失信惩戒淘汰法律机制等。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建议,要完善中介组织监管体制。目前,我国中介组织因其设立条件或性质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如公证、律师属于司法部门,会计、审计属于财政部门,工程咨询、信息属于建设部门等。这种体制对于从专业技术资格上审查把关有积极的作用,但这种分散管理的方式不利于整合监管资源。因此,建议适用市场机制下对市场主体的综合执法监督原则,将对中介组织监督纳入整个市场监管体系,实现由市场综合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同时,他还建议,要严肃查处中介组织的商业贿赂行为,对中介从业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记者 王 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