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落的“矿管家”
——丰都县李军龙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大额财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6年3月27日,丰都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廉丰都”通报了丰都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原九级职员李军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大额财物的问题。
通报问题
李军龙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漠视纪律规矩,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廉洁意识淡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漠视群众利益,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业务保证金;将为民服务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大额财物;贪欲膨胀,公器私用,非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查处过程
2023年8月,丰都县纪委监委收到移送的涉及丰都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原九级职员李军龙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随即启动核查程序。
经初步核查,2005年,经丰都县原国土局统筹安排,李军龙被调整到地质矿产科工作,并一度担任科室负责人,实际掌握着全县矿业权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等关键权力。
为尽快廓清疑点,核查组从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切入,全面梳理了李军龙经手办理的历年矿山审批档案,聚焦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条件、简化审批程序、选择性监管等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同时,深入相关矿山企业走访,与管理人员面对面谈话,从企业视角还原审批监管的真实图景,排查利益输送的可能路径。
“他不主动开口要,但只要把钱送到位,他就会在一些关键环节‘点拨’一下,办理手续就会顺利很多。”
“矿产资源领域专业性很强,李军龙是行业‘权威’,他在储量计算时‘放点水’,我们利润空间就大得多。”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了更多疑点.....一组组扎实的人证物证书证,逐渐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链。
经查,自2007年至2020年8月,李军龙在担任原国土局地矿科经办人员、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及旅游活动;以购房等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保证金;在矿山关闭整合、采矿许可证延续、矿山扩界等方面为矿山企业谋取利益,并收受大额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6年1月,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给予李军龙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丰都县纪委监委坚持“查改治”一体,拍摄制作警示教育片,指导案发单位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用“身边案”警醒“身边人”。紧扣案件暴露的制度空档与监管盲区,指导案发单位全面排查权力运行、审批流程、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靶向施策;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并重,督促其广泛征求职能部门及企业意见,完善矿产管理、砂石处置等制度规范,推动审批全流程线上留痕、可追溯,并定期“回头看”跟踪问效。
执纪者说
丰都县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
个别“一把手”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利用手中的审批权和专业知识“靠山吃山”“靠矿吃矿”,不仅突破了廉洁履职的底线,也抬高了合规经营主体的生存成本,侵蚀了矿产行业在资源配置、项目准入方面的公平基础,扰乱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侵害了群众利益。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案为鉴,时刻牢记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自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决守牢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法条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 贪污贿赂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